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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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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建设单位向项目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用地申请符合土地管理法法律法规和规定、材料齐全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用地申请。受理用地申请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请市、县依法履行“告知、听证、确认”等征前程序,同时,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并组织编制其它相关用地报件材料。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相关报件材料,报经同级审核同意后,由市、县向上一级呈报用地请示。同时,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作建设用地报盘,通过远程网上申报系统,将用地报件材料报送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用地报件材料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查、呈报有审批权的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或者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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