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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执行期满所需条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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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未能有效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相关的从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债权人代位权需要满足债务人的懈怠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需要向人民申请、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不具有专属性、相对人对与履行债务无异议等条件。

法律分析

在债务人未能有效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相关的从权利的情况下,执行到期债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2、债务人的懈怠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3、债权人需要向人民申请。

4、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不具有专属性。

5、相对人对与履行债务无异议。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是债务人的专属权利的则除外。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是什么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是债务人的专属权利的则除外。

拓展延伸

代位权的效力如何

代位权的效力是,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从而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可以对获得对债务人的债权的求偿权。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结语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未能有效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包括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具有专属性,债权人需向人民申请,并且债务人的懈怠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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