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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破产债权纠纷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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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确认属于民事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起。故若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确认纠纷,应当选择受理破产申请的。如果债权人和破产债务人对债权债务纠纷约定了仲裁,那么当管理人对该债权不予确认登记时,债权人就应当向仲裁委提出债权确认申请,受理破产的没有管辖权。但是,实践中,破产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受理。如果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数量庞大,标的较小,争议简单的话,全部由中级人民审理,二审均由高级人民院受理,不利于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

一、企业重整的条件

人民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申请,如果人民不予受理,债务人、出资人不得提起重整转换的申请。因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且为人民受理,此时,相关法律措施已经实施,如管理人已经产生、财产已经被接管等,在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债务人、出资人才有权提出重整申请。

二、破产重组是指什么?

破产重组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有破产原因但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破产原因但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经营能力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天,最长不超过3个月。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重组债务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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