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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抗辩权种类的区别有哪些

来源:微智科技网

一、民法典中的抗辩权的种类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条件和的。如无确切证扰证明对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而拒不恢复履行的,不安抗辩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二、三大抗辩权的区别有哪些

1、主张权利人不同。先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合同中的后履行义务一方,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2、法律义务不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通知和举证两项随附的义务。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人在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前或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时,可直接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不同。先履行抗辩权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人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中主张权利。不安抗辩权人只能在合同履行前主张权利。

三、如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的概念看似简单,在行使的过程中却有很多陷阱,如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比较稳妥的方式就是事先预防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具体的说,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该注意到以下几个问题:

(一)明确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人的范围

1、单务合同的当事人也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人不仅仅限于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也可能是诸如保证合同之类单务合同的当事人。保证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抗辩权。

2、是否所有双务合同的当事人都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是所有的双务合同的当事人都能够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比如保管、承揽合同的当事人,由于此类合同往往有履行顺序,且可以通过行使留置权保证其债权的清偿,因此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效力的空白处往往让渡给留置权制度发挥作用。

(二)明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举证责任。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举证责任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分析,而不是全部由提出抗辩权的当事人一方承担。合同纠纷中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存在,不安抗辩权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但这种责任不宜扩展到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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