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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有权参与公共生活利用公共资源和公共设施享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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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生活、资源和设施的使用权属于所有公民,应保障公民平等、便利地享受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保障劳动、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险、养老等权利。国家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些权利中,人人平等享有使用公共资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公共资源包括水域、森林、草原、矿藏、公路、铁路、航道、民用航空场、电力、水利、通讯和广播电视等资源。公共设施包括学校、图书馆、卫生院、公厕、市场、公园等社会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依法保护这些资源和设施,保障公民的使用权。还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公共资源和公共设施的使用效能,降低使用门槛,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便利化。以公共医疗服务为例,可以加大医疗投入,提高医疗水平,增加医生和护士人数,完善医疗设施和设备,降低医疗费用等,提高公民使用医疗服务的体验。

如果没有保障公民的公共资源和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应该怎么办?公共资源和公共设施是的法定职责所涉及的范畴,如果没有保障公民的使用权,公民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向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途径。

应当保障公民的公共资源和公共设施使用权,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便利化。公民也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五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者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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