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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哪个申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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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到哪个申请离婚?

(1)被告户籍所在地的管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另一方起诉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管辖。

(3)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4)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5)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6)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7)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向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受诉人民有权管辖。

(8)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

(9)国内中级人民裁定对外国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二、到哪个,到哪个起诉离婚

军婚到哪个起诉离婚关于军婚的离婚案进的管辖规定: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很多人以为会由的内部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审理,其实这种是错误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方来审理的,军事无权审理。涉外婚姻到哪个起诉离婚关于涉外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居住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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