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是指病情痊愈后,可以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但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复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和配置辅助器具。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工伤等级来确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工伤复发前鉴定为1-4级的不得终止合同,应当保留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职工病情痊愈,可以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复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本条例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经过诊断治疗的,可以按照第29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工伤等级来确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工伤复发鉴定
1、工伤复发前鉴定为1-4级的不得终止合同,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工伤复发前鉴定为5-6级的保留用工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每月发放伤残津贴。但职工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并一次性付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伤复发前鉴定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付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复发如何确认?
工伤人员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支付。伤情复杂无法核定的,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向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复发确认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
3、《鉴定结论书》;
4、《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
5、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最后提醒:
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实是工伤复发的,工伤复发的劳动者依然可以享有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伤情况来确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而不能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拓展延伸
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治疗期间或治愈后,再次受到与之前相同的伤害或患病的现象。对于工伤复发的确认,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认为伤情程度或者死亡情形与初次事故伤害程度或者死亡情形不同的,可以要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再次伤残等级鉴定或者死亡情形鉴定。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情程度或者死亡情形与初次事故伤害程度或者死亡情形不同的,可以要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再次伤残等级鉴定或者死亡情形鉴定。
因此,对于工伤复发的确认,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再次伤残等级鉴定或者死亡情形鉴定。
结语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是指经过医疗机构治疗后确定病情痊愈,可以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工伤等级来确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工伤复发前鉴定为1-4级的不得终止合同,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复发前鉴定为5-6级的保留用工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每月发放伤残津贴;工伤复发前鉴定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付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