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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条件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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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退房条件:

(一)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一房两卖;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

(四)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

(五)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售事实;

(六)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七)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八)迟延交付房屋超过法定期限;

(九)迟延办理房产证超过法定期限;

(十)担保贷款合同不能订立;

(十一)所售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十二)房屋的产权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一、遇到“一房多卖”后如何维权?

可以直接发起起诉。我国早已为“一房多卖”这个行为,制定了相关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1项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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