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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来源:微智科技网

领取条件:

1.在失业之前,本人和所在单位已按照法规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用满一年及以上的;

2.就业中断是因非本人意愿而导致的;

3.已经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标准:

根据失业人员在失业之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的年限长短来发放补助金额,按照其本人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

一、补助金额

1.如果失业人员在失业之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的年限在1-5年之间的,每月可以领取782元;

2.如果失业人员在失业之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的年限在5-10年之间的,每月可以领取809元;

3.如果失业人员在失业之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的年限在10-15年之间的,每月可以领取836元;

4.如果失业人员在失业之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的年限在15-20年之间的,每月可以领取863元;

5.如果失业人员在失业之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的年限在20以上的,每月可以领取981元。

二、失业保险金申请材料

1.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写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4.身份证和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一张(正反面)。

5.未换领社保卡的,需活期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6.外省籍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选择申领外省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在职待遇;应当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当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连续三个月达到或超过3%的,按要求享受临时物价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参照在职职工标准,对其家属一次性发放丧葬费和直系亲属抚恤费,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死亡时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养老保险要求发放丧葬费和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由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失业保险费率调整 由3%降至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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