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的不予受理。具体如下: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于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起诉,人民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重复起诉通常是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提起的诉讼。
起诉不予受理的情况有:
1、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2、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3、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6、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综上所述,当事人重复起诉的,可以裁定不予受理。重复起诉是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提起的诉讼,如果遇到重复起诉的,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