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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种特殊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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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12种侵权行为有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除了以上12种侵权还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1、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2、 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3、 帮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4、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5、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6、 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7、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8、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9、 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0、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2、 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三、侵权行为有哪些分类

1、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 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

按侵害对象分

2、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

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

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 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行为性质分

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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