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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不服批捕的申诉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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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诉,人民如果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之前所做的决定,提起公诉。

按照《人民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检察机关受理的刑事申诉,是指对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的不服检察机关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的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如果荣成市是以没有逮捕必要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因不是终止诉讼程序的决定,因此不属于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这种情况,当事人对批捕决定不服的,可以由正在办理案件的机关或部门进行审查,但不作为刑事申诉案件办理。

如果因为不构成犯罪而不批准逮捕的,作为被害人可以到申诉。

一、批捕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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