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就是企业社保的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市、县(区)的有关部门、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及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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