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国执行死刑程序有哪些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死刑执行的程序一般包括经最高人民核准、将执行命令交付第一审人民、执行死刑前对罪犯进行检查,符合执行条件的,开始执行死刑。
二、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交付第一审人民执行。第一审人民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执行。第四百一十第一审人民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
(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罪犯怀孕的;
(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最高人民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第四百二十三条第一审人民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审人民在执行死刑三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派员临场监督。第四百二十五条死刑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