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
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的客体是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明知是性质的组织而组织、领导;如果不了解情况,参加了性质的组织,事后退出的,可能构成别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何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寻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律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
第七条对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对于参加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轻蒙蔽、胁迫参加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