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对方已经抵扣专票但是需要冲红的,应该由购买方在新系统中填写申请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并根据信息表做进项税额转出。信息表传送给主管国税局,系统自动审核后,生成信息表编码,传送给销售方,销售方根据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并将联和抵扣联交购买方做红字账务处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和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