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专用作废的条件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已经开具的专用需要即时作废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月开具的专用,当月发生全部销货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且当月收回联、抵扣联;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开具红字专用的条件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7swz.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8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