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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股份了可以作为股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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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算是名义股东,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签订的代持股份协议是法律认可的。履行着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来说,实际投资者被称为隐名股东,代表他人持股已成为直接持股的一种众所周知的替代方案。其保密性和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投资者更方便地做出适当的投资安排。另一方面,这种源于公司制的持股方式在合伙企业中越来越多地出现,尤其是合伙基金的合伙股持股。

一、商业活动中名义股东如何安全退出

挂名股东实际是指股权代持,完全摆脱责任,就应当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

1、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2、显明股东以其实际代持的股权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在股权代持协议中会明确,可以向实际股权持有人追偿。

3、只有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才能完全不承担之后的责任。

二、替人代持股份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之规定,在实际出资人不能全额履行出资义务时,代持人将承担履行义务。因此,在代持人与实际出资人签订代持协议时,为保障代持人的利益,可以要求实际出资人在履行完全部出资义务之前提供相应担保。

代持人在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时存在的风险

在代持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时,如行使不当可能给实际出资人带来损失,实际出资人可以根据代持协议要求代持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代持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当要求实际出资人出具明确具体的授权,从而使得代持人在授权范围内免责。代持股隐名投资在公司法律事务中较为常见。并且代持股作为一种股权处理方式无疑将继续存在下去,即使其操作结果在现阶段仍存在未知数,即使此类争议和诉讼案件仍在继续。

在此,提醒想要选择代持股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的朋友务必做好代持股的法律风险防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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