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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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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是:结婚的一方被对方或者第三人胁迫违背自身意愿缔结婚姻的。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但是在结婚登记前隐瞒了对方,结婚后对方发现这一事实要求撤销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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