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可见,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应用器材罪判的重不重,完全取决于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如果犯罪情节轻,也有可能判处拘役,在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应用器材案件中,拘役是最轻的判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六十四条
人民应当制作刑罚转换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提请刑罚执行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作出刑罚转换裁定。人民应当依据外国判决认定的事实,根据刑法规定,作出刑罚转换裁定。对于外国判处的刑罚性质和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按照其判处的刑罚和期限予以转换;对于外国判处的刑罚性质和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刑种、刑期:(一)转换后的刑罚应当尽可能与外国判处的刑罚相一致;(二)转换后的刑罚在性质上或者刑期上不得重于外国判处的刑罚,也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同类犯罪所规定的最高刑期;(三)不得将剥夺自由的刑罚转换为财产刑;(四)转换后的刑罚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同类犯罪所规定的最低刑期的约束。被判刑人回国服刑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转换后的刑期一日。人民作出的刑罚转换裁定,是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