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审查,不需要开庭审理,法律上没有规定必须开庭审理,甚至没有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如果是进入再审的刑事案件,才必须开庭审理。
民事案件规定审查再审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再审开庭与不开庭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案件再审时是不是要开庭审理,视情况而定。
下列再审案件,人民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2)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提出抗诉的,人民应征得的同意;
(5)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的规定,经两次通知,不派员出庭的。
《最高人民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五条人民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二)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三)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四)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五)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第六条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三)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四)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提出抗诉的,人民应征得人民的同意;
(五)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不派员出庭的。
一审不开庭审理情形
有两种情形可以不开庭审理:1、是转入督促程序的案件,即根据债权人提出要求债务人支付一定数量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直接向债务人发出附有条件的支付令,若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对支付令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强制执行力;2、是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案件,即认为民事纠纷的争议不大,当事人在案件开庭前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必进行开庭审理,而是由审判员一人或者由合议庭主持,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审结案件。除了以上情形,对于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不管是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还是适用简易程序,通常需要以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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