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任何人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办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所需资料及时间:
1、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在委托人章戳处加盖公章或签名;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3、时间:一年左右商标局作出决定;
4、注意事项: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局收到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