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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刑事申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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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刑事申诉一般由原终审人民负责处理。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的申诉,上级人民认为必要时,可以审查、处理;下级人民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审查、处理。

基层人民负责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各级人民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 中级人民负责审查处理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

(二)不服本院第二审判决、裁定的;

(三)不服基层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基层人民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向上级人民提出申诉的;

(四)对于基层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

第四条 高级人民负责审查处理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

(二)不服本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的;

(三)原经本院复核的;

(四)不服中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中级人民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向上级人民提出申诉的;

(五)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

第五条 最高人民负责审查处理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

(二)不服最高人民原大区分院判决、裁定的;

(三)原经本院和本院原大区分院复核的;

(四)不服高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高级人民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的;

(五)对不服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审查处理的。

第六条 人民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上级人民对属于下级人民处理的刑事申诉,应及时转交给下级人民,并通知申诉人直接同该院联系。

原审人民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均应立卷。立卷时可以将申诉材料及处理情况并入原卷或者另立副卷;原审的上级人民直接处理的刑事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审查、处理的重点刑事申诉,应立申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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