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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一般情况下可以作废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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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当月开具的专用当月可以作废,销售方没有抄税并且没有记帐的,之后便不能作废,只能红字冲回。红字冲回专用,须去国税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关证明方可开具红字专用,作冲回销货处理但是已经跨月份了的专用,不可以作废,应按开具红字的程序办理。。如果对方已经开了票,你们也已经付款并拿到税局认证,他方无法单方面的作废,因为作废是有条件的:对方将联及抵扣联退回。

常见的作废情况主要有哪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的,可以在原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综上所述,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的抵扣联,可凭相应的联复印件,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的联,可凭相应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用使用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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