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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骑电瓶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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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购买电动车后,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机关申请登记上牌。

法律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对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机关申请登记上牌。对用于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电动自行车,机关应当核发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转用于或者停止用于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其所有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被盗、遗失、灭失或者不再使用的,其所有人应当向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非机动车号牌由机关统一监制,不向非机动车所有人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非机动车登记的具体规定,由市机关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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