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1个月。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