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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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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设施和场所)。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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