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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几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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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的认定标准为:

1、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内因工受到事故伤害;

2、从事工作相关的预备或收尾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时,因工受伤或遭受事故失踪的;

6、上下班路上,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

7、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认定的程序如下:

1、申请人备齐工伤认定申请表和职工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社保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机构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机构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4、机构经审查和调查取证,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5、依法将认定文书送达受伤害职工、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综上所述,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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