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的处理在司法实务中并没有新的改动,强调源头上的处理是为了消除行贿行为。行贿行为不一定需要对方真正收到贿赂,只要有行贿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对于个人犯行贿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一般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行贿数额巨大或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处罚会更重。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原则也适用于行贿罪的处理。
法律分析
首先,先声明一下,之所以有个人和单位的区分是因为后者的社会危害程度更甚于前者,所以作此区分!为了从源头上进行消灭,在司法实务中,扩大了这一行为的类型和范围,但是在处罚的方式和种类以及程度上倒是没什么新的改动。
先说一下,为什么强调源头上的处理。其实,这是变相地承认了人的本性。在巨大诱惑面前,特别是在触手可及的诱惑面前。谁也不可能把持自己,控制住或者说是抵御自己的欲望——这是我国的想法。
在实务中,其实这个是比较难发现的,更多的都是爆发出某某出事了,继而继续爆出行贿一事。但是行贿之人到底有没有被揪出来,这个还是有待确认的,实务上也很少见到。对于此罪是有两种情形需要注意的。其一是,只要有这一行为即可,不管对方有没有真的收到。这就已经构成犯罪了。所以在90年代时,大多数人行贿的方式是,混到家里面去或者在他院子里,带着口罩直接把装钱的袋子扔进去就跑,不留任何的纸条也不事先打好招呼。这样的方式最为隐蔽,不管是对于哪一方也是最安全的做法。
另外一种情形是指,“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如果你很不幸被抓到了,而对方还是很安全。只要你老实交代清楚地供出去。那么你就很很有可能安全了,很有可能只会被判处最低最低的惩罚。
对个人犯行贿罪的,按照《刑法》中的量刑标准规定,一般是对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要是行贿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又或者造成了严重损害的,那么对行为人的处罚自然也就会更重一些。
结语
在司法实务中,对个人和单位进行区分是基于后者的社会危害程度更大的考虑。为了消除行为,法律已扩大了行贿行为的定义。然而,在处罚方式和程度上并没有太多的改动。强调源头上的处理是因为人的本性无法完全抵御巨大诱惑。在实践中,发现行贿行为并不容易,通常是通过出事后才揭发出来。对于行贿罪,有两种情形需要注意。一种是只要有行贿行为即构成犯罪,无论对方是否真正收到。另一种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如果被抓到,坦白供述可能会获得较轻的惩罚。根据刑法的量刑标准,对个人行贿罪一般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于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行贿金额,或者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处罚将更加严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