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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公证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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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公证赠与合同在下列条件下可以撤销: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可以撤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撤销;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法定其他事由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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