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学生在学校受伤是因为学校的设施、设备具有不安全因素,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应按照民事 侵权行为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应当赔偿受伤学生的 医疗费 、 护理费 和康复治疗的合理费用。但是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 过错推定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 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