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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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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告有转移财产的可能的,原告可以向申请财产保全。同样的,在满足相应的条件的情况下当初申请进行保全的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对解除保全提出申请,并针对可能出现的后果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可能会造成的损失。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保全?

1.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存在或者情况发生了变化。比如,被申请人已主动将申请人请求的标的物提交人民保管;又如,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自行履行了义务;再如,申请人向人民声明放弃请求权。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民认为此担保可以满足申请人一方的权利请求,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诉前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人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抓紧时机与被申请人解决民事纠纷,不能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撤销保全申请的,人民应当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以免被申请人因保全时间过长而扩大经济损失。

受诉人民院长或者上级人民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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