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犯在羁押或服刑的,其正常的生活费由国家财政列支,不用人犯或亲属支付。
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购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账目清楚。代购物品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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