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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情节轻微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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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不予追究的情形: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谅解的;
(4)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但是,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1)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2) 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盗窃专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诈骗罪】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专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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