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系某煤炭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李某坤系济南某能源公司实际负责人。为应付上级单位对某煤炭贸易公司的年度审计,王某某经人介绍联系山东某冶金科技公司,要求该公司协助某煤炭贸易公司、济南某能源公司虚增交易流水量。2012年12月21日至12月25日,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王某某安排某煤炭贸易公司、济南某能源公司与山东某冶金科技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并在三公司之间进行银行转款,形成1.0888亿元的银行流水账,三公司之间循环开具专票,其中,山东某冶金科技公司为济南某能源公司虚开专用11份,税款1582.063586万元,并在税务机关全部予以抵扣。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济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专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某某以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鲁刑终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某某之子王某奇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提出申诉,该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鲁刑申240号驳回申诉通知。
王某奇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提出申诉。最高人民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0)最高法刑申237号再审决定,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对本案进行再审。
河北省高级人民经再审查明,在没有真实煤炭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济南某能源公司、某煤炭贸易公司、山东某冶金科技公司于2012年12月19日、20日用1500万元资金在账户循环周转,相互虚开专用涉税额1582万元,且已经全部认证抵扣。
河北省高级人民于2023年9月8日作出(2021)冀刑再7号刑事判决,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2016)鲁刑终84号刑事裁定和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2015)济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虚开专用罪,根据最高的答复、座谈会纪要、指导案例、复函等精神看,在司法实践中基本已达成共识,即本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应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应为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为必要条件。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被告人是为了应付上级机关的审计检查才相互之间虚开的专用,并在封闭的圈子相互抵扣,其主观上没有骗取税款为故意,客观上亦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不应以虚开专用罪定罪处罚,这也更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律师点评
虚开专用罪,立案标准低,刑期上限为无期徒刑,属于典型重罪,本案的被告人自2015年起,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最高院指定再审,终于将十五年有期徒刑改为无罪释放,非常不容易。其整个申诉的期限,也是最高院不断对本罪进行立法完善的时间,逐渐以发布指导案例、会议纪要、答复等文件,将非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排除在本罪之外,比如有真实的交易时,由第三人代开不构成本罪;为了虚增业绩、融资等目的虚开行为;也不构成本罪;甚至于有的判决认定行为人虽有虚开,但没有进行抵扣,亦无税款损失,同样不构成本罪。所以,虚开专用罪并不可怕,平时多学一点,就能在以后防范一些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