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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共同财产对外遇方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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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外遇方可以请求在财产分配时对其少分或不分。如果外遇行为是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情形,无过错方可以向提出赔偿,要求赔偿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规定可以要求赔偿情形有:与他人同居行为;有重婚行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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