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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责任的免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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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和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损害范围。具体如下: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四)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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