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一、高空坠物多发原因有哪些?
一是违法成本低,处罚手段偏软。
二是监控难度大,监管责任不明确。
三是建筑物老化,管理维护不到位。
四是宣传教育不够,安全防范意识薄弱。
二、预防高空坠物的方式有哪些?
一是加快制定法律法规,加大追偿和追责力度。
二是“人防技防”,提升监督管控水平。
三是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安全责任意识。
三、高空坠物侵权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1、原告起诉。
2、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