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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能否第二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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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能否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北京对再婚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其中对于再婚夫妻的规定是: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上海对再婚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修改后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安徽对婚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修改后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澳门、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一)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由此可知,安徽的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可以申请再生育第二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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