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企业在保管养护药品时应当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
法律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
第四十四条 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药品储存的要求,防止药品的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第四十五条 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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