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补充协议和变更合同的概念及其区别。补充协议是对未约定的事项或约定不明的事项进行补充和明确,而变更合同则是对已约定的事项进行更改,如更改履行方式、履行地点、数量等。在实际操作中,补充协议和变更协议可以互用,且两者在法律上和实践中意义没有区分。合同变更应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和法定事由原则。
法律分析
一、关于补充协议是否属于变更合同的问题
补充协议并非与变更合同相同的概念,两者在内容上有所区别。补充协议主要是对未约定的事项或约定不明的事项进行补充和明确。合同变更,主要对约定好了的事项进行更改,比如更改履行方式,履行地点,数量等等。其实从名称上,法律上和实践中意义没有区分的意义,也可以用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内容进行更改。或者用变更协议的方式,对内容进行补充。两者都可以互用。合同不是看名称,主要是看内容。
二、补充协议是什么
合同“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或者说不受“补充协议”的制约而存在。反之,“补充协议”必须以已经存在的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存在。
尽管“补充协议”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没有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协议。因此,“补充协议”的成立和生效与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据相同。
三、合同变更应遵循哪些原则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订立后,因为当事人的协商或者法定原因而将合同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情形。变更合同的部分内容的,未变更部分的内容,继续有效。合同变更一般只对未来发生效力,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因合同变更而必然失去法律依据。存在合同变更不影响合同未变更前的某些内容的情形,包括: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等不因合同变更而改变。
合同变更要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协商一致原则。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法定事由原则。即当事人单方依法变更合同的原则,指一方当事人因为出现了法定事由,主要是合同中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去公平等情况,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对一方当事人不合理、不公正。基于此,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或者行使合同变更权,请求或者总裁机构裁判变更合同。
结语
补充协议并非与变更合同相同的概念,两者在内容上有所区别。补充协议主要是对未约定的事项或约定不明的事项进行补充和明确,而合同变更则主要对约定好了的事项进行更改。虽然两者在名称上、法律上和实践上意义没有区分,但在实际操作中可以互用。合同变更应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和法定事由原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