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不是,他们用的是财政监制收据。财政监制收据不能抵扣税。
法律依据:
《专用使用规定》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
3.借用他人专用;
4.向他人提供专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