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违法,跨省销售食盐不违反法律规定,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盐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未设盐业公司的地方,由县级以上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
第二十一条 食盐的零售业务,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企业、粮食企业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单位负责。需要委托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食盐的,由县级商业(含粮食、供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零售单位必须把食盐列为必备商品,保护合理库存,不得脱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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