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修正)》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我认为既然再婚的,有一方未生育的可以生育一个子女,那么不生育而领养一个,也应该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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