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能作保证人。但由于分支机构不是的法人主体,故不能承担责任,分支机构的责任最终仍由法人来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删除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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