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可以。对征信黑名单上的人员采取的行为包括:
1、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2、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3、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4、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5、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7、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8、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9、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10、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1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12、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3、出入境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