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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金监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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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有关医疗保障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及其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政协委员、参保人员代表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法律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第五条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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