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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名字不一致怎样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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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户口、档案姓名不一致问题,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证明户口登记信息与单位工作档案记载信息为同一人,加盖公章后,到户籍地机关申请填加曾用名。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第十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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