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微智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留置物的效力范围有哪些

留置物的效力范围有哪些

来源:微智科技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1、占有权。留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财产为法定条件。因此,一旦留置权成立,留置权人当然有权继续占有留置物;

2、收取权。在占有留置物期间,留置权有权收取留置物产生的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3、使用权。留置权原则上,留置权人只能占有和扣留留留置物,而不能使用留置物,因为他们有占有和扣留留留置物的权利。

4、风险提示:留置物的效力注意事项: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可以自行留置货物,不必通过法定程序留置货物。

(2)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在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没有付清的情况下,承运人不能留置货物的,承运人就不能留置货物。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承运人也不能留置货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7swz.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8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