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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提供假材料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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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人在申请办理公证过程中,故意向公证机构提供伪造、变造、买卖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由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行为人在申请办理公证过程中,故意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行为人在申请办理公证过程中,有故意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行为人在申请办理公证过程中,有故意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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